根据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章程有关规定,制定常务委员会议议事规则如下:
一、常务委员会由主委、副主委、常务委员组成,在省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章程规定的省委会的职权,组织领导全省常务工作。
二、常务委员会议的任务是:
l、传达、学习国家大政方针和中共中央、民革中央以及中共地方党委重要会议或指示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研究贯彻执行;
2、确定省委会全体会议会期及相关事项,拟定会议议程草案,审议提请省委会通过的工作报告和其它文件;
3、组织实施省委会决议、决定,并进行督促检查;
4、听取省委会各工作部门、各地方组织以及主委会议的工作汇报,处理有关重要问题;
5、审议按章程规定需经省委会选举产生的人事任免事项,批准省委会机关秘书长、部长(主任)、副部长(副主任)任免,决定各专门委员会的规模及主任、副主任人选;
6、通过省委会发出的重要文件,处理其它需经常务委员会议决定的重要事项。
三、常务委员会议每季度举行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推迟举行。
四、常务委员会议由主委召集并主持,也可以由主委委托副主委主持。
五、常务委员会议议程由主委会议安排。
六、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半数常务委员出席方能举行。常委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常委会议,必须在会前履行请假手续。
七、常务委员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凡属重大问题,都要经过应到半数以上与会人员集体讨论,方能作出决定。一次会议上未能决定的问题,可进一步酝酿并征求未出席会议的常委意见,再提请下一次常委会议讨论决定。
八、省委会各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人、省委会机关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主要负责人因故不能列席时,可以指定一位副职负责人列席。
九、常务委员会议纪要,由主委或主持会议的副主委签发,印发与会人员和省委会各工作部门及地方组织。
十、参加常务委员会议的人员对会议的内容必须严格保密,未经常委会同意不得外传。
本规则经常务委员会议通过后实行,修改时同。
(2008年3月28日十届三次常委会议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