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省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民革集体提案
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明确指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要加强农村基层的基础工作,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自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随着农民工流动性增大,农村的人口结构、年龄结构、家庭结构等都发生了很大变化,导致乡村治理模式也发生了很大变化。随着农村凋敝现象逐渐明显,如何实现乡村的持续稳定和有效治理,就成为乡村振兴的重要一环。
目前虽然我省农村基层组织健全,村两委会人员配备完善,村民大会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村民自治的作用,但是在乡村治理中也存在一定的问题:
1.新形势下乡村治理的复杂性和重要性提升,现有的乡村治理模式不能适应发展要求。虽然在精准扶贫目标驱动下,举全国之力进行扶贫攻坚,陕西一个行政村甚至有十几乃至二十余位扶贫干部在驻村帮扶,对现阶段农村发展产生了持续的影响,但是,乡村治理仅依靠外部力量不足以形成内生动力,特别是行政村目前承担了更多的经济发展和社会服务职能,小到村容村貌的维护,大到集体经济的发展,都是农村基层组织的责任。但是在现有的管理体制下,村级组织的自治能力在弱化,基本成为各级政府的农村政策执行者,村组织自主决策能力无法充分发挥作用。
2.村级组织职能多元化导致村干部参与乡村治理过程中存在着定位不准的状况。村干部自身就是村民的一份子,参与农业生产经营活动,有的还自己领办了合作社。在乡村振兴战略下,村干部承担着发展集体经济的重任,成立了村集体组织的合作社,与此同时,村干部还承担着村级行政管理的职能,成为政府行使职能的代理人,在扶贫脱贫工作中承担着繁重的任务。虽然政府对于村干部给予了生活补贴,但是行政工作的繁琐和高负荷,也会导致村干部顾此失彼,无法兼顾。这种村干部的多元化身份,难免存在着私利和公利之间边界不清,身份和角色摇摆的状况。
3.村民自主参与村级决策的能力和动力不足。目前行政村的村民基本上是由老年人、妇女和儿童构成,村民文化程度及综合素质较低,参与村级决策的能力水平十分有限;有些村民是属于异地移民搬迁、或从分散居住地搬迁至集中安置点,其对于村组织的归属感还在建构过程中,导致其参与村级决策的积极性不高。
基于此,建议:
1.各级政府要充分重视乡村基层组织的建设问题。作为农村最小的组织单元,承担着众多的职能,特别是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大背景下,国家对农村投入逐年增多,党的政策和上级政府的决策都需要通过农村基层组织进行传达、落实和具体实施,所以强有力的乡村基层组织建设是十分必要的。政府部门要提高农村基层组织工作人员的经济政治待遇,增加工资收入,并在体制上提供一定的政治上升通道。同时要严格监管制度,使得村级组织在法律框架内实施有效治理。相关部门要对村级组织的工作绩效进行严格考核,在赋予村级组织较大自主性的同时进行有效的约束和激励。
2.在重视基层组织建设的同时,需要理顺乡镇和行政村之间的关系。目前行政村的上级管理机构是乡镇政府,乡镇政府承担了“村财乡镇管”等多种职能,但乡镇政府对行政村的管理和指导要有权力边界,适合村民自主决策的事务,要通过村民自治来实现,切实避免乡村治理的过度行政化倾向。
3.加强对村干部的教育和培训。目前我省农村地区就业创业的年轻人不断增多,受过高等教育的年轻人有文化、有活力也有意愿参与到村级公共事务管理活动中,相关部门要加大对相关年轻人特别是年轻村干部的培训教育,针对村级组织管理过程中可能会存在的问题以及需要的知识技能进行专业性的指导培训,从而提升村干部的行政管理能力。